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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

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20年,所以在租賃土地時,土地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首先,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轉讓給承租人的只是債權用益權。租賃關系消失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如果允許租賃合同持續時間過長,壹般租賃物會被用盡,必然影響租賃物的返還,這與租賃交易的初衷是相違背的。其次,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當事人的預見畢竟是非常有限的,嚴格遵守合同的原則使得變更租賃合同極其困難。限定定期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有助於租賃合同當事人及時調整交易條款。最後,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0年。租賃合同擬延續的,租賃合同可提前或到期續簽,但新的定期租賃仍受最長期限20年的限制。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20年,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其意在規避民法典對租賃合同最長租賃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