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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在租賃期內賣房,租客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效力如何?

壹、房屋在租賃期內出售,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且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中,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租賃合同中有壹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將租賃物出售給他人,買受人不能以自己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房屋出售後,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即使房屋被出售,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有什麽權利出售房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承租人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影響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承租人接到出售房屋通知後十五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

房屋在租賃合同期內出售期間,出租人經常帶領他人看房。如果妨礙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有權提出異議,拒絕他人看房。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是對承租人權益的侵害,違反了雙方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有經承租人同意,承租人才有義務向出租人和第三人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