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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他人委托給他的財產(動產或者不動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的,受讓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他人委托給他的財產(動產或者不動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的,受讓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易需要的法律制度。在粗放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很難對市場上出售的商品逐壹進行調查。如果受讓人在善意取得財產後,依據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讓受讓人返還財產,不僅會推翻已確立的財產關系,還會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擔心所購買的商品隨時可能被退回,造成當事人在交易中的不安全感,不利於商品交易秩序的穩定。壹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源於德國法。在日耳曼法中,規定了不同的後果來區分動產是否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屬於他人:(1)在動產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屬於他人的情況下,如被盜、遺失等,所有人仍然享有權利,無論動產歸誰所有,都有權請求返還。(2)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如租賃或寄托等將動產交與他人時,所有權人僅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並賠償給合同相對人即承租人和受托人造成的損失,從相對人處取得該物占有權的第三人不得請求返還原物。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雖然取得了對財產的占有,但並未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仍然享有所有權。合同相對人從第三人處取得財產占有權時,所有權人有權向合同相對人收回財產占有權。這壹原則基於占有人將物交給他人占有的意思表示,即第三人不能要求返還原物,後被稱為傳統民法中的“占有公信力”原則。《德國民法典》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繼承了日耳曼法,在第932-935條中作了詳細規定:讓與人轉讓屬於自己的東西,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權(第932條)。《德國民法典》相對於日耳曼法做了兩處改動:壹是模仿羅馬法以達到實效,以第三人善意為準;其次,在日耳曼法中,第三人僅取得所有人不追求的占有,而在德國民法典中,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答案是否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於埋藏物,因為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不符合讓與人合法占有該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