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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登記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和其他出租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和承租人均在場;

2.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關系終止後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

3、將房屋權利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合夥等名義經營。、不直接參與經營、不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和獲取收益、將房屋提供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免費使用等。,納入租賃管理;

4.房屋租賃當事人必須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處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

房屋租賃登記須知

1,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向租賃當事人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主體壹致;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所需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租賃雙方的戶口簿;

5、公有住房轉租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轉租其他房屋的,應提供已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