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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常見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壹、出租人的主體資格看問題

在查驗出租人主體資格時,要查驗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產權人),認真查驗權屬證書的真實性,必要時向房地產中介機構核實。另外,原則上應選擇出租方,避免轉租。

二是不適合租房查問題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辦法》第六條,具有下列場景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產的權力;

3.* *有房未經* * * *同意;

4.權屬有爭議的;

5、因違章建築;

6、不符合安全標準;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保潔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9、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租賃場景。

關於上述條款,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條款至今仍然有用,但違反部分規定並不壹定導致合同無效。

三、關於租賃方對房屋享有合法權利的保證。

合同標的物的合法所有權是當事人行使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基礎和條件,否則可能不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四,租賃抵押財產的問題

出租抵押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壹,先租後貸的房產,風險比較小。《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以租賃物抵押的,在抵押權實現後的有效期間內,租賃合同對抵押財產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二,租壹套先抵押後出租的房產,風險很大。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租人存在以下兩種法律風險:壹是抵押完畢後,原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承租人無權要求受讓方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第二,抵押完成會造成承租人的損失,存在無法獲得賠償的風險。出租人在出租前已書面告知承租人租賃物已抵押的,承租人只能自行承擔損失;出租人未在出租前給予書面通知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但特別指出的是,雖然承租人在法律法規上有主張賠償的權利,但能否獲得賠償,取決於出租人是否有清償實習期的能力。如果其沒有行業或者被其隱藏,承租人的部分或全部損失仍有可能喪失,也可能無法獲得實習補償。

動詞 (verb的縮寫)采購優先權和租賃優先權。

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法定權利,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承租人也可以享有。但只要法律法規有原則性規定,細節還是應該在合同中詳細約定,便於執行。

六、關於租賃期滿後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七、房屋租賃與場所租賃的區別。

房屋租賃和場所租賃的稅率不同(房屋租賃繳納12%房產稅,場所租賃繳納5%營業稅),所以為了降低房價,單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作為場所租賃合同。

八、關於房子錢付詳細預約。

在租賃合同中,由於合同執行中出現問題或其他因素,雖然公司沒有違約的意思,但實習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時付款,往往導致拖欠付款的違約,經出租人提示後被迫付款。違約風險高,意見合同中有如下約定:

1.租賃合同中明確了公司的延期付款責任,明確了延期付款總違約金的最高金額;

2.在合同付款條款中增加要求出租人在出具相關單據(如發票、付款指令等)後在壹定期限內付款的內容,增加出租人的付款提醒義務,防止承租人因疏忽等因素而拖延付款。

九、倉庫租賃合同要點。

1,倉庫租賃合同要註意出租人的特殊責任。

2、消防安全問題

3.出租方的合作事項

明確約定出租人應當提供合理的便利及其他輔助設施供承租人使用。合同應約定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進出倉庫的搬運工作正常進行,承租人對庫區其他附屬設施的使用也應納入約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