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商品)銷售收入,即單位通過銷售定型、批量產品(不含試用產品)和經銷商品取得的收入。這種收入壹般存在於科研機構,醫院藥品銷售收入應計入業務收入的藥品收入;
2、商業服務收入,即本單位提供餐飲、住宿和交通等商業服務的收入;
3、工程承包收入,即單位承包建築、安裝、維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4、出租收入,即單位出租、出借暫時閑置的設備、房屋、場地等收入;
5.其他營業收入,即上述收入以外的營業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