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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印發《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對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的管理,規範跨區作業市場秩序,保障農作物適時收獲,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民和機具操作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是指駕駛和操作各種自走式和懸掛式聯合收割機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相鄰縣除外)收割小麥、水稻、玉米等農作物的行為。第三條所有參與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以及與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相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的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第五條各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區聯合收割機順利作業。第六條各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對在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七條組織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內參與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數量,設立若幹跨區作業隊。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農業機械專業協會等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經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牽頭組建跨區域作業隊,並納入統壹管理。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必須參加跨區作業隊。第八條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必須取得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經農業機械監理機構登記,領取號牌和行駛證,並通過年度檢驗。第九條聯合收割機參與跨區作業的,由車主向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或者農業機械專業協會等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提出申請,經當地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批準後,發放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第十條《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由農業部統壹制作,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當年有效。工作許可證應隨聯合收割機攜帶,壹機壹證。嚴禁塗改、出借、偽造和倒賣。第十壹條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駕駛人應當熟悉聯合收割機操作技能,熟悉基本農藝要求和作業質量標準,持有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有效駕駛證件,並通過年度檢驗。第十二條跨區域作業團隊的組織者應當與引航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跨區域作業隊伍要確定負責人,統壹標誌,統壹作業任務,統壹調度指揮。跨區作業隊應配備相應數量的技術服務人員,為參加本跨區作業隊的聯合收割機提供維修、備件、供油等服務。大型跨區域作業隊伍應配備指揮服務車輛和通訊工具。

組織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收取的服務費,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第十三條跨區作業期間,引進聯合收割機作業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在縣內設立接待服務站,負責轄區內聯合收割機的接待和服務,保障外來機車、機械師的安全和利益。第十四條需要使用聯合收割機的用戶,應當通過鄉、村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向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申報機器數量。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根據鄉鎮農機服務組織的需求數量,將進口聯合收割機落實到鄉鎮。第十五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道路上攔截跨界聯合收割機,誘騙或者強迫機修工進行收割作業。第十六條引進聯合收割機的鄉鎮、村農機服務組織應當做好收割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合理安排作業順序,核實作業區域,協調處理糾紛。第十七條跨區作業時,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組織有關單位做好農業機械維修和油料、零配件供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組織流動服務車,把搶修、油料、零部件送到田間地頭。第十八條跨區作業期間,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農業機械執法檢查,維護作業秩序,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嚴禁無證無照聯合收割機參與跨區作業。第二章信息服務和作業合同第十九條各地應當建立農業機械跨區作業信息服務網絡,及時收集和發布聯合收割機需求、農作物成熟時間、作業收費價格等信息,引導聯合收割機有序流動。第二十條組織聯合收割機參與跨區作業前,供需雙方應當簽訂跨區作業合同。跨省聯合收割機作業合同由供需雙方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簽訂。第二十壹條跨區作業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聯合收割機數量和型號、作業地點、作業區域、作業收費價格、作業時間、雙方責任和義務、違約處理。第二十二條供需雙方簽訂的作業合同應平衡供需總量,合理確定引進或派遣的聯合收割機數量。合同簽訂後,應報上壹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備案。雙方應嚴格執行作業合同約定的條款,省、地(市)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