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Xi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2065438-2009

Xi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2065438-2009

(2012年3月29日發布的Xi人民政府令第97號根據9月25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Xi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Xi經濟技術開發區、Xi曲江新區、Xi浐灞生態區、Xi國際港務區、Xi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Xi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Xi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內。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的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舉報。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

(3)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相關文件;

(4)補償計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也要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範圍、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壹條實施房屋征收時,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公有房屋租賃證為分戶補償憑證。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壹)暫緩辦理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及戶籍的手續;

(二)暫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前期調查、征收費用測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補償方案。

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征求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人數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布。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培訓。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征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被認定為合法的建築物,應當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建築面積、用途或者建築面積、用途有爭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並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壹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後,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當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範圍內或者附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擇、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並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同壹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同壹評估時間、采用相同的價值內涵和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市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和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征收公有房屋,應當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托收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應當不低於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在征收範圍外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位置,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的10%至20%。具體獎勵面積將在征收補償方案中規定。

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按就近的房型調換。

產權調換為私有財產的,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的差額,按照評估價值結算。獎勵室內建築面積不結算。

公攤面積不結算房價。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不結算差額,但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於產權調換房屋的除外;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室內建築面積不予結算;未達到同類戶型套內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征收獨立經營用房采取廳式經營用房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用房的套內建築面積應當不低於被征收用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部分按照評估價值結算。

公攤面積不結算房價。

第三十壹條對經營性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進行產權調換的,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範圍外進行產權調換的,每戶按產權調換房屋所在位置給予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10%至30%的獎勵,套內建築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二條區房屋征收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提供周轉房的,應當在房屋交付前的過渡期內,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支付費用:

(壹)征收住宅房屋的,按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於500元/月的,按照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商業、生產加工用房,每月支付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征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征收倉儲等房屋的,按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2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含七層以下)的過渡期限壹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和高層住宅過渡期壹般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從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

第三十四條因征收商業、生產加工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壹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進行立案公證,待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後支付。

第三十五條區房屋征收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1)搬遷補償費2000元/戶。

(二)涉及固定電話轉接、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絡搬遷等費用的,按征收決定公布之日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應按國家和省市關於貨物運輸價格的規定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自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給予每戶1.5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追加獎勵1.5萬元;20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獎勵1萬元,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獎勵1萬元;搬遷超過30天不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和朝向由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根據交付順序號自主選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產權清晰;

(3)滿足入住條件。

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最低不得少於40平方米,每套套套內建築面積差不得少於8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被征收人與公有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壹條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對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證等相關材料壹並交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國土資源和房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實行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存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嚴重錯誤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和市屬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Xi市人民政府22號令發布的《Xi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應當繼續按照原批準的實施方案實施,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