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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發揮我省科技優勢,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科技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保障科教興省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優先支持實施下列項目:

(壹)對經濟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能凝聚中央和地方各方科技力量,形成整體優勢,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有利於調整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培育新興產業,形成支柱產業、優質產品,具有國際經濟競爭力;

(三)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能源,提高效率,降低消耗,防止環境汙染;

(四)科技含量高,市場容量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或出口產品的發展有明顯作用;

(五)促進老工業基地的產業轉型;

(六)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七)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第三條禁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轉型:

(壹)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危害生命健康的;

(二)法律法規限制、限期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第四條鼓勵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建立和完善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引進和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術成果改造傳統產業,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

企業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而購置的關鍵設備和檢測儀器,單臺單價低於65438+萬元的,可壹次性或分期攤銷計入管理費用。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技術創新或者技術服務機構,培育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中間或工業試驗基地,擴大科研開發規模。對列入市級以上試點基地建設計劃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地方政府應當對民營科技企業經營所需的場地給予支持。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承包、兼並、租賃或購買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該企業可視為新設立的民營科技企業,享受相關優惠待遇。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出口創匯,有條件的經申請按有關規定給予外貿經營權。第六條加強農業技術推廣,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鼓勵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單位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農業科研機構為促進其科技成果轉化,可以依法自主研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開發、審定優良品種。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高等院校具備條件的,經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批準,發給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資金,應當有壹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用於科技的經費應當有不少於50%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資金來源由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財政科技投入中留出不低於30%的資金,用於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發展基金。

堅持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國內外組織或個人在我省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資助科技成果轉化。第九條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經營要求,確保上級行下達的科技發展專項貸款規模得到全面落實,並根據資金情況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轉化流動資金貸款。第十條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保險業務。第十壹條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科技成果轉化除享受國家稅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減稅、免稅、退稅外,還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壹)農業科研機構、農業院校和農業技術推廣單位,除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和技術承包外,其他收入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先納稅後由財政部門返還,返還資金專項用於技術推廣和新技術開發。

(2)自省內生產的首個專利發明產品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專利實用新型產品和被認定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產品投產之日起兩年內,新增增值稅屬於地方所得部分的50%返還企業。

(三)對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高新技術消化吸收創新項目,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屬於地方部分的新增所得稅和新增增值稅,可由財政返還給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70%以上的,其出口高新技術產品應納所得稅的50%在征收三年後給予優惠。

(四)企事業單位年技術轉讓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和技術服務業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營業稅按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照顧。減稅必須指定用於技術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