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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1,不同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章的有關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務的壹方稱為保管人,接受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壹方稱為寄存人。交付保管的貨物是倉儲物,倉儲合同是壹種特殊類型的倉儲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的當事人。

2.不同的特點

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用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出租人只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其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只要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就成立。

倉儲合同是承諾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並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員。倉儲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

3.不同的目的

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用益物權的對價,取得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該物的目的。

倉儲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由於倉儲業是壹種商業活動,倉儲合同雙方有義務相互支付,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寄存人支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壹般的托管合同不同,因為托管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