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假設開發項目中的“其他物業”屬於以下情況:
(1)只有壹個地下車庫,該清算對象增值率為負;
(2)地下車庫+零星業務,清算對象增值率為負;
如果開發項目要實現盈利,在普通標準住宅用地不確定的情況下,非普通標準住宅用地的增值稅稅率必須為正,才有可能實現企業的目標。
此時,如果單獨出售,清算對象中的“其他不動產”地下車庫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非普通標準房卻要繳納大量的土地增值稅,增加了企業的整體負擔。
企業適應經營模式,改變銷售模式,將獨立車庫含稅價格改為“原住宅價格+65438+10萬元”,可購買壹套帶地下車庫的房屋。
企業在銷售收入沒有減少的前提下,實現了住宅樓和地下車庫的銷售。未來土地增值稅結算時,地下車庫的征收也可以隨房確定,利用車庫收益與成本倒掛的現實,大幅降低非普通標準房的土地增值稅。
即使“其他物業”有零星商業,由於商業面積相對較小,與其浪費大量地下車庫成本來降低“其他物業”的增值率,不如通過捆綁銷售的方式,大幅降低非普通標準房的增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