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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居住證需要哪些材料?

壹、辦理廊坊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1.房產證原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

3.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4.申請人為非京籍的,需提供新兆家園小區暫住證原件(有效期內)。

5.房屋出租的,需提供租賃合同原件、房產證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6.如果是夫妻關系,流動人口要辦理居住證,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壹)在移動平臺完成居住登記已滿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

符合申領居住證條件的,申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流管站)辦理。如果辦理居住登記時材料不全,應在辦理居住證前填寫電子檔案所需材料。

二、如何辦理廊坊居住證?

第壹步:去派出所預約,流動人口可以在居住地轄區派出所預約辦證。屆時,流動人口須在居住證辦理窗口領取居住證預約登記卡,填寫姓名、性別、暫住地址、聯系方式四項基本信息。據介紹,這張“居住證預約登記卡”是公安部門自己設計的。卡的中間蓋有派出所的行政印章,壹式兩份,有存根和預約,號碼按順序印在上面。流動人口填寫信息後,應收到預約回執。

第二步:核實信息,通知官方報名。之後,警方會對流動人口的登記信息進行核實。確認信息無誤後,民警會電話通知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等證件到派出所正式申領許可證。

第三步:受理居住證申請,領取受理回執。正式受理流動人口居住證申請後,只要群眾帶上辦理居住證所需的全部證件材料,填寫《廣東省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就可以拿到受理回執。

第四步:10個工作日之後,正式領證。10天後,流動人口可持回執和有效身份證件到受理派出所。

第三,居住證有什麽用?

居住證制度仍然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計,因為它仍然標誌著城市戶籍人口和外來人口兩大“陣營”,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徹底的戶籍登記。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理簽註手續的,恢復居住證使用功能,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從辦理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