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嚴重缺乏有效要件,未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在法律上賦予法律效力。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的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還包括成立的合同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任何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合同都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是無效合同。所謂違法,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不履行是指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後,不按照實際合同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的違約責任。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不受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壹旦被確認無效,則具有溯及力,這樣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