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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5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且無法修復或確定重置的;

(3)因賣方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