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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私塾教古琴需要什麽?

第壹條學校的基本辦學規模不得低於200名學生。

第二條應當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場所的租期應當不少於3年。有辦公場所;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采光通風條件,有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並符合相關工種的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消防、衛生等安全規定。

招收學生,其住宿場所還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應當有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並有足夠的實習站。

第四條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應當設置專職校長。校長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政策、法律法規。

第六條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職稱或者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會計人員資格證書。

第七條應當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理論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踐教師都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資格。

第八條應當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當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九條應當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和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第十條發起人應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固定資產2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65438+萬元以上。

第十壹條本標準是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基本要求。各地要以此標準為依據,對照培養專業(職業、工種)對應的國家職業標準具體要求,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第十二條本標準所指的職業培訓學校不包括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學校。民辦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學校的設立,應參照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學校制定的標準執行。

審批程序:

窗口受理、審核-窗口認證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2、校舍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復印件;

3、主管機關出具的固定資產、註冊資本驗資報告;

4、校長和專兼職教師相關學歷證書、職稱和專業資格證書;

5.告知承諾書壹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