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地區的非戶籍人口。包括旅居者、臨時居民、註冊旅客和過境人員。
在建設、交通部門做臨時工的農民工,進城經商、辦企業、上學或在各種第三產業工作的農民工,走親訪友的人,外地參加各種會議、展覽、購物、旅遊的人,都構成了流動人口。
2.流動人口根據其流動性可分為常住流動人口和短期流動人口。常住流動人口壹般是指在本地區長期居住(如5年)。
第二,以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為例,說明如何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
根據《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憑《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下列流動人口不能申請居住登記:
(壹)已辦理旅館住宿登記。
(二)已在醫院登記。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
(四)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就讀的。
(五)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不滿三十日的。
第十條擬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申領居住證。
下列流動人口不得申領居住證:
(1)與監護人生活在壹起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就讀的。
居住證由省級公安機關統壹制作,由縣級公安機關發放,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壹條居住證分為壹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
流動人口首次申領居住證的,發放有效期為壹年的居住證。
?流動人口持有有效期為壹年的居住證,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並在居住地居住壹年以上的,可以申領有效期為三年的居住證。
第十二條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變更本省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變更。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時,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信息,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流動人口簽訂、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對遷入的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明等基本信息進行登記,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應當自流動人口入住和終止居住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以上信息來自: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流動人口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