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展商不得轉讓展位,壹經發現,取消參展資格。
13.展位安排原則是先申請,先付款,先安排。參展商填寫《參展申請表》並加蓋公章後傳真至組委會。展位費將在七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匯入大會指定賬戶,並將匯款單傳真至組委會。確認參展商參展資格後,將發送展位確認書。
4.大會開幕前,組委會秘書處將對住宿、交通、報名、布展、貨物發運等壹系列事宜進行詳細安排。詳見大會前20天組委會秘書處發送的參展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