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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或租賃國企的社會保險有哪些規定?

國家關於承包或租賃國營企業後社會保險的規定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規定,承包企業必須合理核定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在利潤留成中的分配比例,提取壹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用於戶制改革。1988國務院6月5日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規定,租賃企業依法納稅後實現的利潤,分為繼承人收入(含租金)、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四部分,按合同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1988 3月23日,勞動人事部轉發《四川省勞動人事廳等三部門關於保障國有企業實行合同租賃後職工保險福利待遇的意見》,針對部分地區部分企業忽視合同租賃後職工應享受的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損害職工合法利益,影響職工基本生活和生產積極性的情況。本文就國有企業承包租賃後職工保險福利待遇的保障提出以下意見:承包租賃企業的承租人必須將國家勞動保險福利制度的規定納入承包租賃合同,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病假、傷殘、死亡待遇,特別是工傷、職業病待遇,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甚至取消;我們應遵循“保證醫療,克服浪費”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勞保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