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納入可售範圍的公房,可以與租賃權即使用權進行轉讓和交換。列入可售範圍的公房以單壹用途公房為主,不能進行租賃權的轉讓和交換,但可以同時進行政策性購買和上市交易。
公房租賃權的轉讓和交換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受讓人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出租人簽訂變更租賃主體的合同。公有住房的轉讓和交換,須經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者事先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