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九八二年二月或以後推出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受《房屋條例》附表的規定所規管。業主必須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繳付補價,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按揭或轉讓。否則,他們將違反《房屋條例》。壹經定罪,他們將被處以最高50萬美元的罰款和監禁壹年,轉讓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