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在租賃期內,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利益。
第二十八條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並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和轉租當事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條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和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轉租合同相應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擴展數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件,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辦理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和登記,擅自將房屋轉租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由當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