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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使用者應履行的安全責任。

1.使用由具有相應許可資質並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單位制造的起重機械;2、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3.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4.對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確保其掌握操作技能和事故預防知識,增強其安全意識;5.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操作機構和控制系統進行日常維護,並做好記錄;6.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和吊索,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索具和吊索的安全使用。7.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並定期進行演練。

法律依據: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壹條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者和安裝者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安全協議。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1)符合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標準和性能要求。並由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2)根據安全技術標準和安裝說明書檢查施工起重機械和現場施工條件;3)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4)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裝和拆卸人員名單;5)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時間等資料報總包、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技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和安裝說明書的相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行。第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安全使用該裝置。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檔案。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壹)安裝拆卸合同和安全協議;2)安裝和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相關資料;4)安裝工程的驗收資料;5)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十六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租賃、安裝、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築起重機械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驗收。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七條用戶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資料進行公示。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註冊標誌放在或貼在設備的顯著位置。第十八條使用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對建築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季節和氣候的變化。2)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集中作業區的安全防護工作;3)在施工起重機械活動範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6)在排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施工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可以再次投入使用。並做記錄。第十九條使用者應當定期、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防護裝置、吊索和索具。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記錄應當移交給出租單位。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賃結束後。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條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中需要附加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裝。就可以投入使用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廠制造的標準接頭和附件裝置。第二十壹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保證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1)向安裝單位提供待安裝設備的基礎施工資料。2)審查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備案證明等文件;(三)審查安裝單位和用戶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資格證書;4)審查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應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吊作業時。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二)審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資格證書;3)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的專項施工方案;4)監督安裝單位實施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專項施工方案;5)監督檢查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6)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要求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條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在同壹施工現場由不同的施工單位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施工單位應協調制定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責令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拒絕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後,施工單位接到監理單位的報告。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第二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第二十五條建築起重機安裝拆卸工、起重機信號工、起重機司機、電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可以在他的崗位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應當采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統壹樣式。有權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築起重機械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命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確保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3)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築起重機械按有關規定統壹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