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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權,留置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中留置權的適用條件主要規定了以下三項內容:“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能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均為企業的情況下,如果上述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是否享有法定留置權而無需事先約定,或者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權作出了特別約定,那麽該約定是否合法有效,出租人行使留置權時是否會存在侵權的法律風險,這是我們關註的核心問題。針對這個問題,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關於留置權的約定違反了《物權法》關於留置權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理由如下:留置權是壹種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排除留置權的適用,但不能創設留置權的適用。此外,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適用留置權的前提條件之壹是“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這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壹般難以存在。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承租人合法占有和使用該房屋。在租賃房屋中,承租人的財產也在承租人的直接占有之下。出租人對財產沒有合法的占有權。即使在合同解除後承租人應當騰退房屋的情況下,如果其拒絕履行騰退房屋的義務,則無權占有租賃房屋,但仍有權占有房屋內屬於自己的財產,不會產生出租人合法占有該財產的法律效力,不符合留置權。1.債權人擁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2.債權已到期。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此外,根據我國物權法律制度,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受同壹法律關系的限制。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448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條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能留置的動產,不予留置。1.留置權是壹種擔保權益。2.留置權是壹種合法的擔保權益。留置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自然產生的,而不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設立的。3.留置權是動產的物權。留置的客體限於動產,不得留置不動產或者物權。4.留置權是占有中的擔保權益。留置權與動產質押壹樣,是擔保物權的占有,標的物的占有是其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條件。5.留置權是壹種附帶效力的擔保權益。留置債務人財產後,留置權人不能立即行使優先受償權,而應給予債務人壹個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變更留置物的價值,並從中取得優先權。以上是關於承租人能否行使留置權的介紹。希望對妳有幫助。租賃合同終止,雙方都沒有約定雙方是否有留置權時,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享有留置權。出租人能否對承租人出租的房屋中的財產享有留置權,承租人對出租人的融資不能享有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