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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個體企業退稅政策及優惠政策解讀

獨資企業:指依據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實體,由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或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無論是從降低企業家或高收入人群的稅負角度,還是從大企業節稅角度,個人獨資企業都有很大的節稅優勢。如果能利用當地或園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將為企業節省大量資金。那麽廣西對個體企業的退稅政策和優惠政策有哪些相關政策呢?本文將為您解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2018號13號關於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本公告第壹條廢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第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第4號關於自然人代開發票適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本規定第三條自1年3月起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條款已廢除] 1。關於通信費補貼的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我區企業職工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

二、關於對個人取得的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財產時,暫不征收受贈人的個人所得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關於以體力勞動為特征的應稅行為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申請開具發票時,稅務機關可以對建築、安裝、搬運、裝卸等以體力勞動為特征的應稅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填列。

四、關於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歸到股東個人名下,如何確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合理扣除的部分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364號),各區市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最高不超過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收入。

動詞 (verb的縮寫)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屬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貸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貸款歸還後是否予以退還。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住房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從企業取得的個人所得稅

六、關於造林項目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

在造林過程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個人從事森林種植和養護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因就業從事林木種植和養護的個人,其工資、薪金或者勞務報酬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林地使用權出租和森林經營權轉讓所得,照章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於個人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住房取得的補償收入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取得的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關於海水養殖和出租蝦池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壹)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個人或者其投資者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蝦池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租賃取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關於轉讓房地產的個人所得稅。

(壹)個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屬於“不動產轉讓所得”項目,轉讓不動產所得減除不動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財產轉讓所得×征收率。征收率由各區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動產轉讓收入1% ~ 3%的範圍內確定。

(二)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補貼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我區各市、縣(市、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桂〔1998〕63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我區住房區直各單位、中央駐郯城機構按照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區房管局字〔2004〕1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余住房補貼收入和超過規定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的住房補貼,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否則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XI。本公告自2015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65年6月438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政策解讀如下。

壹、公告背景

根據* * * * *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於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的要求,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稅收政策和征管問題若幹解答的通知》(桂地稅發〔2002〕265號)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住房交易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桂地稅發〔2005〕136號),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12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林木造林項目稅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290號),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明確涉農勞務稅收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99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政策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10號)同時廢止,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以本公告為準。

二、對公告主要內容的解讀

(壹)關於通信費補貼的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計征。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情況調查計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我區企業職工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為每人每月360元。在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政策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65 438+00]19號)中已明確,本公告仍沿用此標準。

(二)關於個人取得財產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捐贈房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規定:“除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情形外,房產所有人將房產無償贈與他人的, 受贈人捐贈房屋取得的捐贈收入,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壹項“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必須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後,方可征稅。因此,明確公布個人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財產時,暫不征收受贈人的個人所得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以體力勞動為特征的應稅行為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以建築、安裝、搬運、裝卸等體力勞動為特征的零散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這種應稅行為具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性質。為了減輕這類納稅人的稅負,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歸入股東個人名下,如何確定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如何合理扣除部分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364號)第壹條規定,企業以股東名義購買車輛並取得車輛所有權,其實質是以實物形式向股東派發了股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股東個人名下車輛也由企業使用,允許合理扣除部分收入;具體扣除金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因此,考慮到我區的實際情況,為了統壹標準,各區市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最高不超過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收入。

(五)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屬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所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借款歸還後是否予以退還。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未歸還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該筆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住房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住房及其他財產,將其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結束後未償還借款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貸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後,雖然貸款已經償還,但行為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六)關於造林項目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壹條規定,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漁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稅)和牧業稅範圍的,其所征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第壹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告明確,在造林過程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個人從事林木種植和養護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因就業從事林木種植和養護的個人,其工資、薪金或者勞務報酬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林地使用權出租和森林經營權轉讓所得,照章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於個人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住房取得的補償收入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被征收房屋補償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428號),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取得被征收房屋補償費,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五條規定,拆遷個人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告明確,個人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取得的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關於海水養殖和蝦池出租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壹條規定,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漁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稅)和牧業稅範圍的,其所征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第壹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個人或其投資者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蝦池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租賃取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關於個人轉讓房地產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從其轉讓所得中扣除房屋原值、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及相關合理費用。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收,即按照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壹定比例核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個人轉讓自有住房五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轉讓不動產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扣除不動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不動產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不動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照轉讓不動產所得按規定的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轉讓不動產所得×征收率。征收率由各區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動產轉讓收入1% ~ 3%的範圍內確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0)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問題。

為進壹步深化我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桂〔1998〕63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我區住房補貼方案進行部分調整的通知》(桂〔2006〕5438+0號)壹些地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壹條第(七)項規定,對個人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為減輕我區個人因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帶來的住房負擔,促進我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公告明確:

(壹)我區各市、縣(市、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上述兩個文件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支付對象,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區直各單位和中央駐郯城機構按照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區房管局字〔2004〕1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余住房補貼收入和超過規定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對象的住房補貼,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否則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於公告的實施日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公告實施日期為2065438+6月65438+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