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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平燈光音響租賃公司

燈光音響租賃屬於有形動產租賃。壹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有形動產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不改變租賃物的所有權,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