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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房續租條件

法律解析:公租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新區取得常住戶口兩年以上,並在新區實際居住。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

3.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4.未租住過公房,未享受過租住廉租房、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住房保障。5.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租賃住房是針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解決方案,旨在為非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群提供住房救助。公租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業單位所有,以低於市場價或承租人能夠承受的價格出租給新就業的職工,包括壹些剛畢業的大學生和從外地遷移到城市的群體。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第三十條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