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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遲延履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該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對承租人的效力之壹是支付租金。租金是使用租賃物的收入,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或拖延支付租金的,將構成違約。但出租人應行使解除合同前的請求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雖然妳遲交房租,但房東沒有先催妳交房租就貿然解約,也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