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應收退稅
借方:固定資產(紅色借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
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問題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很明確:
納稅人2004年6月5438+2月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由主管稅務機關在2005年4月30日前予以退稅。
五、納稅人購買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貨物運輸發票,經交叉審核比對無誤後,可以退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比對不符的,不予退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不壹致的抵扣憑證逐壹認真核實,如有偷稅漏稅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