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 *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經抵押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和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協議;
(八)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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