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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火車站站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火車站站前地區的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安全、有序的站前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並結合火車站站前地區的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哈爾濱火車站和哈爾濱東站站前地區的管理。第三條哈爾濱火車站站前地區:東起壹元街鐵路醫院外墻,西至海關街西側建築紅線,南至龍運賓館、龍門大廈建築紅線,北至哈爾濱火車站主樓建築紅線。

哈爾濱東站地區:東起候車室西,南至機車街通勤入口,延伸200米至鐵路三區安裝托運隊門前。南科頭街從廣場邊緣往南200米,到三號鐵路房地產段。南科頭街從華數街拐角處向南200米至鐵路三院,西起華數街至南支路,北起機車街,拐至鐵路三工務段前水利胡同。北科街從廣場邊緣向北延伸至東支路。

火車站站前地區需要調整時,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條本辦法分別由南崗區人民政府和太平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南崗區市人民政府和臺曲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車站管理機構)負責火車站地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車站管理機構負責法律規定的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車站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站區臨街建築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六條站區沿街建築立面、牌匾的裝飾面積、色彩、材料和形式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規劃的總體要求。第七條對站區臨街建築物進行外部改造或者在臨街建築物、設施上設置牌匾、戶外廣告的,應當在征求車站管理機構意見後,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向車站管理機構備案。第八條站區臨街建築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規定標準對建築物進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飾;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第九條嚴格控制臨時占用和挖掘站前道路。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站區道路的,應當經站區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嚴格控制在站前地區臨時占用和挖掘綠地。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車站區域綠地的,應當征求車站管理機構的意見,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向車站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壹條在車站地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工地容貌管理的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文明施工,保持環境衛生;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第十二條在站區設置公共* * *客運站,應當在征求車站管理機構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向車站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獲準進入站區的車輛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公交* * *電動車、附線小客車、通勤車超時停車後不準候客。第十四條出租汽車在站區提供客運服務時,應當在指定地點停車,依次排隊等候乘客。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停車等候乘客。第十五條進入站區的單位、居民和行人必須愛護站區內的各類設施、花草樹木和環境衛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綠地傾倒冰雪。第十六條在車站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經營,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空頭權重,強買強賣;

(二)違反業務操作,牟取暴利;

(3)欺騙客戶,野蠻拉客。第十七條賓館、飯店需要接待出境旅客住宿的,應由旅客介紹辦公室統壹介紹登記,不準在車站地區接待出境旅客(接待會議除外)。第十八條影響社會秩序的瘋、傻、癡人員,身患重病或者乞討人員死亡的,車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安、民政部門及時處理。第十九條車站地區的環境衛生,應定期清掃,全天保潔。

車站地區的市場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清掃;其他街道、廣場(不含居民院落)由站前專業清掃保潔單位清掃保潔。

站區內負責清掃保潔的單位應當設置專職清掃保潔人員。第二十條車站地區臨街的單位、地下商場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自家門前的衛生、綠化和秩序管理,按照車站管理機構劃定的責任區,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