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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改善交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室外或者室內場所及相關停車設施,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在本單位和居住區內為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築專用停車場和建築區域內劃設的停車位。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劃設的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及其配套停車場(設施)的管理,按照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與管理並重、智能引導、方便群眾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規劃部門負責停車設施的規劃。

住建部門負責協調停車設施建設。

城管部門負責停車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監、民防、行政審批、工商、質監、稅務、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協調服務和安全監管工作。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多種形式開發利用城市空間,投資建設地上、地下和立體停車設施。具體支持政策由發展改革、住建、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編制中心城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中心城區以外地區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由縣(市、區)規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建、城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制定建築物停車位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建築物停車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標準配建、配建停車場。在規劃設計條件中,規劃部門應當明確公共停車位和專用停車位的比例。

公共停車位和專用停車位的數量和面積未經規劃部門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十壹條新建、改建住宅項目,周邊存在停車位缺口的,規劃部門在發布規劃設計條件時,可適當提高項目停車位標準,原則上按照不超過標準配置數量的20%配建更多停車位,並向社會開放。

新建建築超標且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規劃部門可根據總建築面積、超配停車泊位建築面積、公共停車場建築面積給予壹定容積率獎勵。第十二條新建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土地性質、不減少停車位數量的情況下,可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第十三條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會同規劃、城管、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並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與新區開發、舊城和商業街區改造、道路建設相結合。第十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停車場的投入,保證公共停車場的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PPP)合作建設公共停車場。第十五條公共停車場建設可以采取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供地。

中心城區不具備建設條件的6000平方米以下地塊優先用於公共停車場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閑置土地經依法處置後符合公共停車場布局規劃要求的,經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建設公共停車場。

政府預留的土地符合臨時停車場建設條件,周邊有停車需求的,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場。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