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客車的使用年限為15,運營結束後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也就是說按照15報廢。小型和微型出租車用了8年,中型出租車用了10年,大型出租車用了12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7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章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麽情況下必須註銷車輛?
1,達到使用年限;
2.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3、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4.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