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壹規範為“審計報告”。
考慮到這壹稱謂已被社會公眾廣泛接受,我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稱謂不含“獨立性”二字,但註冊會計師在審計財務報表時應遵守獨立性的要求。
2.接受者
審計報告接收人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發送審計報告的對象,壹般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註明收件人的全稱。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業務協議中與委托人就出具審計報告的對象達成壹致,防止在此問題上產生分歧或者被委托人濫用審計報告。為壹整套通用財務報表發布的審計報告通常發送給所有股東或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
3.介紹段落
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財務報表已經審計,並包括以下內容:
(1)表示構成壹套完整財務報表的各財務報表的名稱;
(2)參見財務報表附註;
(3)註明財務報表的日期和所涉期間。
擴展數據
審計報告應註明報告日期。審計報告的日期不得早於註冊會計師獲取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管理層認識到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並已批準財務報表的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在確定審計報告日期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1)應實施的審計程序已經完成;
(二)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的事項已經提出,被審計單位已經調整或者拒絕調整的;
(3)管理層已正式簽署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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