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變更經營”申請人在登記前必須提交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包括:
1.提交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
2.租賃房屋應向出租人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和租賃協議。
3.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4、使用軍用房地產的,提交《軍用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5.其他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