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27條不支付、延遲支付和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35條租賃財產的返還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16條出租人的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217條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合理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不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220條租賃財產的維護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第222條租賃財產的保管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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