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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的條件

法律分析:1。主辦單位:由社會組織舉辦的,主辦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任職資格: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資格,擬任校長可適當放寬。3.教師和管理人員: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其中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崗位資格;配備會計和出納。4.辦學場地:辦學場地面積應符合辦學規模要求。自有校舍應提供房產證明,租賃的應具有租賃期限3年以上的有效證明;學校選址應當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學歷教育按同級同類公立學校標準舉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舉辦和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