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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電梯、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軍隊、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團體和歷史建築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應對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並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統壹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實行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協助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識。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區(縣)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和投訴機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方式,依法處理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舉報和投訴。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房屋由公房直接管理或出租的,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產權歸屬不明的,由代管人擔任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沒有保管人的,實際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第十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壹)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保養房屋及附屬設施,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裝修;

(四)符合白蟻防治規定;

(五)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六)及時治理危險房屋,排除險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第十壹條房屋出租、出借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與承租人、借款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由承租人、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轉讓、出租、出借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註明其持有房屋期間所了解的房屋結構改造等基本事項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承租人、借款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檔案館、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物業服務單位、原使用人或者原管理人查詢房屋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改造等基本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查詢。第十二條部分房屋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實行自行管理的,房屋的部分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第十三條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並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承重結構、性能指標、設計使用年限、使用維護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建築物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是,由於使用不當、第三方責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