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審計結果作為評價企業業績和對被審計領導人員進行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三)在國有企業管理和監督、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處置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的;
(四)督促相關企業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要求;
(五)及時研究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並將其作為采取相關措施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6)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審計結果的應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