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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

在民事訴訟法中,提出執行異議有壹定的期限,壹般在裁定書送達後15日內。

執行異議包括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對象異議。因為執行強調效率,所以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和次數有嚴格的限制。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止執行措施有異議的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如果對執行對象的處分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執行對象被返還給被執行人,執行對象被依法恢復,那麽在新的執行程序中,案外人也可以對執行對象提出異議。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裁定駁回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異議的機會只有壹次。

在下列情況下,妳可以反對執行標的物

案外人認為自己有足夠的民事權益排除執行的,可以對執行提出異議。

案外人(1)是執行對象的權利人。

判斷是否為執行標的權利人的方法: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判斷登記的不動產;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根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判斷;銀行存款和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證券,根據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以具有合法業務資格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證券,以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者賬戶名稱判斷;股權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定;其他財產權利,登記的,以登記機構的登記為準;沒有登記的,應當根據合同及其他證明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人的證據進行判斷。

(2)執行貨幣債權,在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之前,案外人有另案生效的法律文書。

(3)案外人有權期待執行對象的物權。

(4)案外人有權租賃標的物。

(五)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5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壹執行有多個異議,但在異議審查過程中未全部提出,且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的,對同壹執行對象再次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執行措施終結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所指向的執行對象執行終結前提出;當事人轉讓執行標的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