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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想在租約到期前賣掉房子,怎麽辦?

在房屋租賃市場上,經常會發生房東把房子賣了,房子的新主人卻要把還沒到期的租客趕出去的情況。這種糾紛案件到了法院,通常會保護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因為我國合同法有壹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先將房屋出租,房東後將房屋出售,房屋的新主人在租賃期間不能將承租人趕走,而要等到合同的租賃期屆滿。有的朋友可能想問,房租怎麽交?答案是,交給新主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請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房子的新主人其實就是新房東,新房東會繼續履行合同。雖然“買賣不破租賃”是我國合同法中的壹項規定,但其適用並不是無限制的。在下列情況下,租約被“破壞”。

動產租賃通常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是在民法背景下為了實現實質平等和保護社會弱者而產生的。立法者認為,房屋承租人在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其不可或缺的生活利益不僅涉及財產權,還涉及生存權。因此,從民法中債權相對性原則和物權絕對性原則出發,作出了這壹例外規定,但動產租賃沒有這壹要求,司法實踐中通常不適用動產租賃這壹例外規定。

“先延後租,租約可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的,抵押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發生約束力。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因抵押權實現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司法實踐中,有些判決會認為,雖然在業主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之前,業主與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但承租人並未實際占有、使用租賃房屋,業主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出租。可以認為爭議房屋不是租賃期內的所有權變更,而是租賃期前的所有權變更,所以當然不適用“買賣不違反租賃規則”。

也就是說,妳雖然和房東簽了租賃合同,甚至交了房租,但是妳還沒有搬進去,在此期間,房東在沒有告訴張三租賃的情況下,把房子賣給了張三,張三後來也不想履行租賃合同。妳提出的“買賣不破租賃”的主張,法院可能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