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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天通知房東不再續租

未提前30天通知房東不再續租的;

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雙方未就繼續租賃達成協議的,租賃期限屆滿,合同自然終止。妳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房東不續租,對房東的租房利益和合同權利沒有任何損害;不續租的約定不屬於妳作為承租人的合同義務;是否續租應由雙方自願協商,出租人不能強迫承租人表示何時續租或不續租。所以妳並沒有和房東違約,房東扣壹個月房租也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規定。

首先要先看租房合同。租期到期有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房東的要求?如果本身沒有約定,房東在租賃到期時要求提前30天通知,並以此為由不退押金,是不合理的。

但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即使約定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東,這樣的約定效力也值得商榷(除非租賃合同還約定了承租人未提前通知自動續租等相關條款)。這個條款是否排除了承租人的權利,其實很值得研究。

所以,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租賃期滿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東,房東就不應該相應退還押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壹)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的;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或者幹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3)由於出租人的原因,第三方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4)不適當地影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