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擴展數據: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條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間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等待期壹般不超過5年。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隨著配租計劃的發布,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計劃,到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價、隨機抽簽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和分配順序。
綜合評分法、抽簽法、評分和抽簽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和配租順序應當公開。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租房* * *。
租金分配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五條。可優先考慮享受國家定期養老補貼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等公租房。優先對象的範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職工申請公共* * *租賃住房,只能分配給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
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業主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業主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向承租人明確說明租賃合同涉及的條款內容以及應當返還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各方的名稱;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費用、水、電、氣、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確定。
第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標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可以調換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百度百科-公共* * *出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