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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五城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開公平、嚴格監管”的原則。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民政主管部門負責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的監督和指導。

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查及其監督管理。

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有* * *租賃住房的籌集、出租、使用管理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市政府直屬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第六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民政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保障家庭年收入、財產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具體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公布。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國有房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城市建設規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近期建設用地和年度建設用地。第八條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和用地審批時單獨列出,優先保障。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或者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以及調劑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籌集。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規模、邢弢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價格等事項。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通過以下方式供應:

(壹)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土地劃撥;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三)商業地產項目劃撥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性質,按照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確定。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邢弢建築面積壹般分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裝修應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指南(試行)》等規範。第十二條公共* * *租賃住房資金管理和建設、運營中涉及的稅費等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第三章租賃條件和程序第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每個家庭確定壹名18周歲以上、在本市五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築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壹並計算。

壹個家庭只能申請租住壹套公共租賃住房。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家庭成員12個月的總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有價證券、生產經營單位股權以及其他非住宅財產。

本辦法所稱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總建築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是:

(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戶籍,並在申請之日已落戶滿3年;

2.申請人在本市五區工作生活;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區的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準入標準。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民工:

1.申請人不具有本市五區居民戶籍或者屬於本市五區農村村民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人在本市五區工作並在本市五區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滿6年,或者是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在本市五區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

3.申請人家庭在本市五區的年收入和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4.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區無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申請人屬於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的省、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登記(聘)用人員,且已定級為轉正人員;

2.申請人家庭在本市五區的年收入和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3.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區無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