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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與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區別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或為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雙方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合同。合同的第三方也稱為受益人。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標的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壹般情況下,財產保險合同保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壹般直接履行給被保險人。只有責任保險合同是特殊的,其標的物是被保險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基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可能遭受他人利益的損失,雖然保險人在責任保險中的賠償是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但這種賠償本質上是對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方即第三人的賠償,具有壹定的利他意識。但是,除非被保險人懶於向保險人索賠,第三者壹般沒有直接索賠的權利。

人身保險合同分為身故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養老保險。其中,生存保險的保險金支付給在到期日仍然生存的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無關。死亡保險和生死養老保險的保險人向受益人即第三人支付。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直接主張保險金給付的權利,應當是壹種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綜上所述,保險合同與第三人履行合同有小部分重合,但大部分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