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場地和設施能夠滿足孵化經營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三)場地產權清晰或租賃備案手續完備,已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的剩余使用(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使用期內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用途;
(四)創業實體不少於30個;
(五)具備通信、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所、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創業主體提供業務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評估、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支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擴展數據:
申請材料:
1.創業實體入駐申請表;
2.申請入駐單位的商業計劃書;
3.創業實體落戶協議;
4.居民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入駐單位身份證、學歷證明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6.常駐單位招聘人員名冊及勞動合同或見習合同(加蓋企業公章);
7、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實體數據月統計表(加蓋企業公章);
8.居民單位年度納稅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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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政務網-關於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校畢業生就業訓練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