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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審計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案例1:發放無效抵押貸款

某農村商業銀行審計過程中,發現該農村商業銀行向客戶範某發放抵押貸款53萬元,抵押人楊某。在抵押貸款發放過程中,抵押合同的相關文本及抵押人夫婦的簽名均非本人所有,貸款公證及抵押登記手續均由貸款審查人員胡(分局局長)簽字辦理。不良貸款訴訟後,當地人民法院認定抵押無效,農商銀行不能處置抵押物。目前貸款已經核銷。

從本案來看,檢驗過程簡單,從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可以看出,抵押無效的事實非常清楚。那麽在實際審核過程中,如何審核抵押的有效性呢?或者說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審計?

(壹)關註兩類貸款

1.註意未處置抵押物的核銷貸款。

近年來,特別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修訂版2013)》(財經[2014]146號)公布後,呆賬核銷的條件和程序比以前寬松了許多。但壹般情況下,在抵押物未處置的情況下,除非抵押物有瑕疵或者抵押手續有瑕疵,否則銀行不太可能核銷貸款。因此,需要重點關註抵押物尚未處置的核銷貸款。

2.關註久未訴訟的按揭貸款

與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相比,抵押貸款的處置要容易得多,損失程度也更小。可以采取普通訴訟的形式或者直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處置速度更快。在抵押物價值足額的情況下,直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往往是最佳選擇。換句話說,處置抵押貸款應該相對迅速。在審計過程中,如果存在長期未訴訟的抵押貸款,應引起審計人員的足夠重視。

(二)具體的審計方法

如果在審計中發現上述情況,審計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檢查抵押的有效性:

1.是否為我辦理了抵押手續(首先檢查抵押人的簽名是否與貸款調查員、審查員的簽名相似,包括筆跡、墨跡等。,主要考慮內外勾結的問題;二是檢查抵押人和業主的簽名是否相似。這主要考慮* * *有人不同意抵押,抵押人承擔* * *簽字的情況。)

2.抵押合同是否存在瑕疵,執行合同號是否有誤(包括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單等的執行合同號是否有誤。是壹致的);

3.是否簽訂了抵押物的補充協議,抵押人是否惡意利用租賃權對抗抵押權,特別是租期在5年以上10年的;

4.是否有* * *帶* *的簽名(主要關註抵押證明和抵押物清單上是否有* * *的簽名);

5.抵押物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為未成年人財產抵押;如果部分房產沒有房產證,是否與抵押人簽訂了承諾書同意壹並處置?是否有未繳納相關稅費的房產抵押等。).

6.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否高。實踐中普遍存在抵押物評估價值過高的問題。如某農村商業銀行向潘* *發放船舶抵押貸款550萬元,這筆貸款的抵押物是兩艘遠洋魷魚漁船。在辦理抵押之前,這兩艘船進行了修理,因為修理費的問題和修理船廠發生了法律糾紛。當地海事法院裁定船廠對兩艘漁船擁有留置權,但調查人員的調查報告並未反映上述情況。抵押時,農商行的自評估值分別為654.38+04萬元和550萬元。不良貸款發生後,當地海事法院以300萬元和30萬元的評估價對其進行公開拍賣,法院評估價僅為銀行自身評估價的16%,最終拍賣價為345萬元。船廠修好後,農商銀行只賠償25.86萬元,損失率95%以上。

本案中,壹方面客戶經理貸前調查嚴重失實,抵押物被留置的重要情況沒有調查清楚;另壹方面,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與實際價值偏差過大,拍賣價格僅為評估價值的16%。實踐中,抵押處置不足的情況應特別註意。

案例2:借貸借款

某農村商業銀行審計過程中發現,* *支行向鄭* *、徐* *等6名借款人發放貸款654.38+0.3萬元,實際全部由* *暖通設備有限公司使用,貸款利息及償還貸款本息均來自暖通設備有限公司或其大股東、法定代表人子女賬戶。

雖然從法律角度來說,只要簽字是本人,銀行將貸款資金轉入客戶賬戶後就完成了放貸行為,不會造成法律風險。而將多戶貸款資金借給壹個人,會將所有信用風險轉移給壹個客戶,會造成更大的風險;而且,壹旦幾十個人的貸款被壹個人使用,導致集體違約,可能會發生群體性事件,帶來極大的聲譽風險。因此,審計應重點關註借入貸款的情況。

以前很難,工作量很大。計算機輔助系統上線後,給我們點名查貸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在實踐中,我們應該重點關註以下六種數據模型:

(壹)壹人直接為多人還貸;

(二)壹人資金轉入多人賬戶且後代也借款的;

(3)貸款劃入保證人賬戶;

(四)貸款償還資金來自保證人賬戶;

(5)借款人賬戶資金進出過少(除還本付息外基本沒有其他資金進出);

(6)多個客戶的貸款流入壹人賬戶。

此外,還應重點關註借款人各還款期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為他人存款。

案例3:貸款給被註銷的企業

某裝修公司成立於2006年7月4日,2013與某工程公司合並。同年6月65438+10月31辦理變更登記,同時註銷裝修公司。但2003年10月29日201165438(即註銷後壹個月),某農村商業銀行仍向裝修公司發放抵押貸款107萬元,並將其名下房產抵押。

這是貸款主體不合格的典型案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於法人成立時產生,於法人終止時消滅……”壹旦給註銷的企業發放貸款,銀行很容易主張權益。

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審計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是否與借款人名稱完全壹致(不排除不法客戶故意改壹兩個字,惡意騙取貸款);

(二)營業執照是否經過年檢;

(3)經營範圍是否與借款人實際經營範圍壹致,是否與貸款用途相匹配。

案例四:不良貸款債權行使遲延

在不良貸款的審計中,最關註的是不良貸款處置過程中是否存在人為的資產損失。在審計實踐中,應註意對不良貸款債權行使遲緩的以下三種情況:

(1)借款人的利息沒有進壹步收回。

貸款風險出現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重組或折算是目前很多銀行采用的方法。通過重組或平移,貸款可以重新落實債務,以時間換空間,讓企業活下來,讓旅行社的信貸資金得以保全,讓政府滿意。這是壹個很好的處理方法。但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因重整、平移導致債權中止的情況。

2014年4月5日,某農村商業銀行向某化工公司發放抵押貸款19萬,以該公司房產抵押。到期日為2015 04 14,用途為歸還政府應急周轉金。貸款逾期後,抵押物被拍賣三次,最終法院判決654.38+0294萬元用於支付實物借款,暫停本金606萬元,利息272萬元。經與企業協商,於2065438+2006年3月28日將暫停貸款606萬元轉讓給某納米科技公司(由原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所欠利息272萬元待核銷;將抵債資產轉租給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同時撤銷對已提起訴訟並保全個人資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夫婦的訴訟,解除資產扣押。

在這種情況下,將貸款本金轉化為新的債務人,損失壹些利息,似乎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是處置不良貸款。而被平移的企業實際上是由原法人代表控制的,無非是新股東而已。同時,該支行放棄了已被原法定代表人夫婦查封的個人資產。壹旦翻譯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無法主張原法定代表人夫婦的權利,其個人資產有被其他債權人轉移、查封的風險。因此,上述案例實際上放棄了貸款利息的進壹步追償。

對於債務重組和轉換貸款,審計應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1.查看企業重組、轉制的相關協議,看轉制過程中貸款本息是否暫停;

2.關註重組轉化後擔保條件是否弱化(如抵押變成擔保,房產抵押變成機器設備抵押,擔保人能力明顯不足;翻譯後,原法定代表人、大股東、擔保人等。).

(二)放棄對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追索權。

第壹種情況:2009年8月31日、2月28日,某農村商業銀行向某鏡業有限公司發放兩筆共計600萬元貸款,由某玻璃銷售有限公司擔保,在不良貸款訴訟後,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擔保人於2011年7月前支付325萬元。經當地人民法院調解,農村商業銀行放棄對擔保人剩余債權的追償。

第二種情況:2013、12年4月2日,某農村商業銀行向某新傘物資有限公司發放抵押貸款106萬元,以該公司房產抵押;同年2月27日,65438向借款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500萬元,敞口50%,由某紡織漂染公司擔保。原法定代表人王與農商行簽訂擔保書,約定對2013 1-2015 12 31期間融資的最高額7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但王未被列為* *共同被告。

以上兩種情況,壹種是放棄對擔保人的追償,壹種是放棄對借款人的追償。審計應註意以下兩個方面:

1.關註法院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法院是否判決借款人(或擔保人)免除責任(或部分責任),或者銀行是否未能對部分債務人壹並起訴,或者起訴後撤訴,撤訴理由是否充分。

2.關註不良業務發生前的股權結構變化。實踐中要註意企業股東變更登記表。如果是多次變更,要註意是否連續,查看變更登記表是否與公司章程相符。註意企業提供的章程是否是貸款發放時的最新章程,必要時可以到工商登記網站上查詢。

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債務,更換了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上述案例中,王是原企業的主要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後股權轉讓給其父,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其父。這是很明顯的逃避債務的意圖,他的父親將承擔債務,並將個人資產轉移到女兒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保函仍然有效,必須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三)未及時處置不良借款人賬戶內的資金或股份。

第壹個案例: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某農村商業銀行向某照明公司發放貸款共計6筆,金額* * * 480萬元。經查,自2065438+2004年4月23日借款人第壹筆貸款逾期至2065438+2006年5月6日審計日的兩年間,借款人賬戶記錄交易166筆,轉賬金額452.42萬元,銀行未采取相關追償措施。

第二個案例:2065年10月65日,438+04,65,438+065,438+0,某農村商業銀行向某銅業公司發放擔保貸款750萬元。貸款逾期後,於2065年7月36日核銷438+0,由擔保人核銷貸款本息786.83萬元。

上述兩種情況,壹是債務人存款賬戶未被凍結或止付,二是債務人在銀行的股權未被處理,其股權贈與行為未被質疑。

對於這類問題,可以在審計中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重點關註以下三種模式,發現可疑數據要逐戶核對。

1.監控逾期貸款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存款賬戶余額;

2.逾期貸款的未付擔保人份額明細;

3.逾期貸款的未償客戶份額的詳細信息。

案例五: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不規範

審計發現,某農村商業銀行合作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風險基金賬戶未實行專戶管理;在簽訂的擔保合作協議中,沒有擔保代償時間。《擔保合作協議》中規定“被擔保信用客戶違約時,被擔保客戶應先按規定進行司法追索”,與連帶責任條款不符,不利於債權的及時實現。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初衷是好的,有利於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問題,有利於銀行防範信用風險。但從擔保公司的實際操作來看,“種下的是龍種,收獲的是跳蚤”。從擔保公司自身來看,大部分擔保公司偏離主業,利用擔保公司的平臺從事反向借貸和融資業務。從銀行的角度來說,好的客戶有自己的抵押物,有好的擔保人,不需要多花錢找擔保公司擔保。往往借款企業本身不符合貸款條件。從增強擔保實力的角度,要求借款人由擔保公司擔保,將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最終導致大規模違約。由於擔保公司涉及政府投資的方方面面,給我們的不良處置帶來很大困難。

在實踐中,審計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金(風險基金)是否有專門的賬戶管理?(現實中,由於很多銀行考慮對支行的考核,存款不是由總行專戶管理,而是分散在各個支行,不利於存款的處置。)

2.註意貸款放大倍數;(根據銀監部門和浙聯的相關規定,擔保公司最高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保證金的10倍。要註意擔保公司的保證金是壹次性存入還是壹次性支付,余額要控制;單戶最高擔保余額控制在不超過擔保公司凈資產的10%)

3.註意擔保公司的合作協議。(註意是否有合作協議;合作協議中是否存在不利於債權實現的條款?上述案例中,合作協議約定被擔保客戶違約時,被擔保客戶應首先受到司法追索,這就把連帶保證責任變成了壹般保證責任,不利於銀行債權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