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減免規定
現行減免印花稅的規定主要包括: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復印件或抄本,免征印花稅。但是,如果副本或記錄用作原件,則應貼上單獨的郵票。
(二)房產所有人作為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而制作的文書,免征印花稅。
(三)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個人訂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4)無息和貼現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機構向中國政府和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6)農林作物和畜牧業的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7)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稅。
(八)圖書、報紙、期刊發行人之間、發行人與訂閱人之間的憑證免征印花稅。
(九)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居住和生活用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10)軍用物資運輸憑證、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憑證、新建鐵路臨時管道運輸憑證等特種貨運憑證免征印花稅。
(11)自2008年165438+10月1起,個人出售或購買房屋暫免征收印花稅。
(12)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13)自2007年8月1日起,免征與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有關的印花稅,以及與廉租住房承租人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有關的印花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房,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14)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15)與大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16)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免稅。其中: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基金賬簿免征印花稅。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融資合同和與證券公司行政結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收到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署的產權轉讓文件時,免征印花稅。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護基金自身財產和收到的補償資產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但對與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讓文件的其他當事人,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17)因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實行政企分開、企業(集團)重組和轉換管理體制、改變隸屬關系、國有企業重組和盤活資產而無償劃轉國有股的,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仍應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