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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需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1.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土地證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但轉讓(交易)除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不能交易或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

2.如果房屋是公房,拆遷前承租的,房屋不能過戶;如果是公房,業主已經從單位購買,安置房的產權證是業主自己的名字,可以轉讓,但是也需要額外繳納土地出讓金。

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方式:協議、招標、拍賣。這三種方式中,招拍掛公開競爭,壹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因為協議出讓沒有競爭機制,土地誰來用,尤其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含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協議出讓土地的行為中,規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

2.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1990,19年5月前取得的,按轉讓合同簽訂之日標示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之後取得的,按出讓合同簽訂之日標示地價的60%收取。

3.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轉讓合同之日標定地價的10%收取。按市場價購買的已購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部分,入市時不繳納土地出讓金。

4.政府統壹執行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的,按申請辦理轉讓手續之日標示地價的30%收取;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在1990年5月後取得的,按申請出讓之日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者以市場價購買的安置房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5.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標準:65438+19 1990年5月以前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 5月19日後取得的,按標示地價的50%收取。

擴展數據: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住宅項目采取招拍掛方式,可以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但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產業項目,往往不依賴於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具有稅費性質,屬於定價。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幹年的地租之和。現行土地出讓金的本質可以概括為幾年積累的地租和壹次性收取的類稅非稅性質的矛盾綜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收的性質。

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為國家向納稅人支付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將土地出讓金從幾年的累計地租中壹次性收取,似乎具有稅收的非出租性質。土地出讓金本身就是這樣壹個內部矛盾的綜合體。換句話說,土地出讓金不是稅,而是稅。

參考:百度百科-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