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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包政策的文章

關註購買:解讀電腦三包政策

自從去年9月1電腦三包法實施以來,好像給消費者吃了壹顆定心丸,再買電腦就放心了。其實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經銷商的合法利益。不然經銷商著急了,電腦的生意就沒人做了,那我們找誰買電腦呢?但是從我自己的電腦售後服務來看,很多消費者並沒有認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就三包法的具體內容,電腦整機,電腦零件來談談電腦產品的保修問題。

1.成套計算機

三包法實施後,根據國家規定,PC整機保修期為1年,主要部件為2年,包括CPU、主板、內存、顯卡、硬盤、電源。

如果妳仔細閱讀三包法的具體內容,妳會發現三包法的規定非常有利於購買品牌機,關於兼容機的規定並不多。三包法詳細規定了主機和周邊產品如有問題可在七天內和15天內退換貨,但對選裝件(也稱兼容機)沒有相應的規定。如果主機和外設經過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賣家將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在整機三包期內,銷售者因既無同型號同規格又無同品牌性能低於原廠產品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但是三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不是很好。如果消費者購買的主機或外設經過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則需要按照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為開具發票之日至退貨之日,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國家規定的折舊是每天0.25%。如果妳的機器在購買400天後出現問題,也不超過兩年。這個時候如果貶值,就沒有價值了。但是如果按照發票價格退款,就很劃算了。即使買了高性能主機,錢也多。

在實際應用中,經銷商是在為自己的利益利用法律。另外,消費者不知道三包的具體內容,更別說壹些負責315的人不知道三包的細節,退錢幾乎是不可能的。

2.可選零件

三包實施前,主板、內存、硬盤、顯卡等。仍保修三年,但自三包實施以來,保修期已更改為1年。國家規定1年內續保,續保後需要重新計算保修期。

這裏有壹個容易產生歧義的地方,就是我在壹家電腦公司買了壹臺組裝機。如果出現質量問題,連續兩次維修後仍不能正常工作,商家不會退換給妳,只會更換或維修相應的故障部件。因為我們都認為的“整機”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整機,而是可選部件。只是我們買的選裝件在電腦公司壹起打包,最後以整機的形式帶回家。所以我們在電腦公司買的“兼容機”的三包只能按照“選配件”的三包來執行。哪個部件壞了只能修,沒有說修兩次還是不能正常使用就整機退貨的。

請參見第十七條(俗稱三包)如下:第十七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所購配件出現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新購買的配件。所購配件經兩次更換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並按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有壹點是真的,無論整機還是選裝件,只要更換了新品,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3.外圍設備

三包電腦中,顯示器、鍵盤、鼠標、光驅、軟驅都屬於外設,保修期只有1年。他們之間有很多矛盾。硬盤在主機中指定,電源是主要部件,但外設中也有硬盤和電源。不知道實際應用中應該實現哪壹個。三包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了不得實行三包:

(壹)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說明:也就是說,通常是超額投保。當然,修理它要花錢。

(2)未按要求使用、維護或保管產品,造成損壞的;

說明:這壹條有點麻煩,具體使用要求誰負責不好判斷。

(三)修理者不負責三包拆除而造成損壞的;

說明:換句話說,如果妳的主機出了問題,在三包期內,千萬不要自行拆卸機器或者找朋友或者其他非指定維修單位維修,否則可能不在保修期內。如果把“拆卸造成的損壞”理解為“我拆了但是沒有損壞,應該在三包範圍內,但是損壞不損壞誰負責?妳考慮過這個嗎?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能證明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說明:三包有效憑證為購貨發票,計算日期以購貨發票日期為準,而不是三包憑證。註意:購買發票要註明購買的型號和名稱,防止出現雖然有發票,但不能證明這張發票是自己的購買發票的情況。

(五)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說明:不用說了。

(六)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者編號與實物不符的;

說明:賣家在維修妳買的機器時,如果更換了相關零件,必須在三包憑證上註明。另外,不要私下和經銷商協商更換更高檔的部件,比如更換40G或者80G的硬盤,因為品牌機配置低。這種情況下,以後機器壞了,指定的維修站是不會維修的。

(七)使用盜版軟件造成損害的;

說明:實踐中很難區分這壹點。

(八)在使用病毒過程中造成損害的;

解釋:破壞硬件的主要是CIH等病毒,導致機器無法正常啟動。

(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說明:三包產品沒有三包待遇。

(十)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在整車三包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進行過兩次修理,且未排除安全性能故障的;或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壹總成或部件更換兩次後不能正常使用的,賣方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失效,是指危及生命安全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作和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壹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不得超過35日;如果超過35天,或者同壹質量問題維修5次後,再次出現質量問題。憑三包憑證、維修保養記錄和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的整車,消費者在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者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時間應自消費者交付修理時起至車輛交付時止計算。如果1維修時間少於24小時,則將1天計算在內。

第三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車費。每次修理時間超過2天(含等待零配件修理)的,由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汽車,或者由修理者與消費者協商後補償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

第三十三條在易損件三包有效期內,修理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易損件。

第三十四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車輛符合本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沒有同品牌同型號車輛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車輛。沒有同品牌同型號的整車,且同品牌所有車輛均低於原車配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按照發票價格為消費者退貨,消費者在接受更換或者退貨時,應當向銷售者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更換商品時,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汽車產品和新的三包憑證。被更換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條例換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整車更換證明。消費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的有關規定,通過更換車輛合格證、更換新車發票、原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等方式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國家規定的相關稅費由賣方承擔。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條例規定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為消費者退還購車款(貸款購車的,銷售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壹次性退還購車款),但消費者應當支付相應的因使用汽車而產生的合理使用的賠償金。同時,銷售者應當在消費者要求退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有關規定,憑車輛退貨憑證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八條依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四條規定更換或者返還整車時,消費者應當向銷售者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的計算公式為:[(車價(元)×行駛裏程(公裏))/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廠家在0.5-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確說明。

第三十九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超過15個工作日未回復,或者符合本規定的換貨、退貨條件,但回復意見不符合本規定,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換貨、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六章豁免規定

第四十條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修理費用:

(壹)汽車產品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經營目的;

(二)沒有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不能證明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與要求三包的車輛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不壹致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不是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對涉及的部件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修理費用:

(壹)消費者購買汽車時,被書面告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

(2)因消費者對產品使用、維護、修理不當造成的零部件損壞;

(三)說明書中明確禁止改裝、調整、拆卸的部件,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損壞的;

(4)非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零部件損壞;

(五)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處置不當,造成損害的;

(6)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部分。

第七章追償和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後,可以依據與其簽訂的書面產品銷售合同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

生產者、銷售者與修理者訂立委托修理合同,因修理者的原因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後,應當根據委托修理合同向修理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進口商依照本條例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後,應當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境外供貨者索賠。

第四十四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破產、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因產品三包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消費者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申請調解,必要時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申請調解。上述機構或組織應積極接受。

地方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和消費者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將受理的投訴信息反饋給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

上述機構或組織在受理和調整爭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爭議雙方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未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投訴,由質量投訴處理機構責令改正。

消費者和修理者對汽車產品修理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受理。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就三包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並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交通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壹易耗品名稱

序列號類別名稱

1摩擦零件刮水器膠條、制動摩擦片、傳動帶和離合器片

2定期更換空氣濾芯、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機油和潤滑脂。

其他輪胎、燈、電路保護裝置、電池、火花塞和減震器。

附件二與更換和返回相關的主要組件名稱。

序列號名稱主要零件的裝配名稱

1發動機氣缸體、氣缸蓋、曲軸、凸輪軸、氣門、活塞、連桿、軸承和軸瓦

2變速箱、齒輪、齒輪軸和差速器。

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移動電話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產業部近日聯合發布第4號令,公布《移動電話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規定》第***31條,將於2006 5438+0 165538實施

壹是實行誰經銷手機產品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供應商、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與修理者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對手機產品實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手機產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票,並準確填寫和加蓋印章。應開箱檢查,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和維修方法,以及三包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當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故障處理和修理後的質量情況,將修理後的手機產品當面提交給消費者,並在三包憑證上如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自行承擔因修理故障造成的損失。

5.生產者(進口商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手機主體貼有入網許可標誌,隨機攜帶該型號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確保移動電話產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中明示的性能和功能。

六、手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配件三包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接口卡1年。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而延誤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享有按照本規定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遺失發票和三包憑證,不能提供發票底聯或發票復印件(底聯)等有效證據,但根據主機機身編號(IMEI序列號)顯示的出廠日期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以出廠日期後第90天為三包有效期的起算日,由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維修者免費維修。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移動電話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天以上。

9.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因手機主機未能執行說明書所列功能、屏幕無法顯示、錯別字、遺漏、無法啟動、無法正常登錄或通信、無響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靈、無聲音、單向靜音或音量異常、外殼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開裂等,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消費者要求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十、自發售之日起第八天至第15天,手機性能出現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維修。消費者要求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

十壹、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主機出現上述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動電話配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配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票價格壹次退還貨款;如果和主機壹起銷售,退貨時按單獨銷售的價格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手機主機7日內不能修復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壹臺備用機,待原機修復後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廠商未按合同或約定提供零配件,使修理者延誤維修時間,自修理之日起超過60日仍未修理的,銷售者負責憑發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

15.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銷售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同規格商品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並按發票價格退還貨款。

17.銷售者符合換貨條件,有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商品,消費者不願換貨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使用過的商品按日折舊率為價款的0.5%收取折舊費。

十八、更換時應提供新貨。更換後,商品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賣方應在發票背面蓋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於經營活動中贈送給消費者的手機產品,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承擔三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