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此,承租人對租賃土地進行管理,掌握土地壹定期限的經營權。出租人基於對土地的占有或所有權,按照合同規定的份額,把經營者勞動收獲的相當壹部分作為報酬。
這壹制度從戰國到明清延續了兩千多年,在這兩千年間不斷發展變化。它與世界各國的封建生產關系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佃農的個人依戀在勞動地租時期是最強烈的,然後逐漸緩和。
租佃制與永久租佃制的區別
租佃制度產生於中國戰國時期,到了宋代越來越普遍,租佃關系在明清時期進壹步發展。在租佃關系下,國家和地主對佃農的個人控制逐漸減弱。
在租佃制下,雙方訂立契約,契約分為租金、固定租金和貨幣租金,佃農獲得永佃權,有助於提高佃農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同時,上述因素也促進了中國農業的商業化。
永佃制是農民根據契約向地主繳納地租,永久租賃地主土地的壹種租佃制度。其特點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永久分離。
在這種租佃制下,土地分為田底和田面兩部分(又稱田骨和田皮、裏子和面、下盤和下盤等。).地主占田底,他的權利是向佃戶收租;佃農擁有田地,他們的權利是永久使用土地。前者叫“場右”,後者叫“場右”。
土地權可以繼承、出租或出售。其價格壹般低於土地權。地主對田底的權利可以單獨轉讓,不影響佃戶對田面的權利。壹般來說,饑荒或戰爭後,地主為了招人開墾土地,會給農民永久租佃權。